一、清代南阳府在全国各府中的地位
在我国封建社会,自唐代始,即于京都或陪都之所在地置府,其都督所在州亦称“府”,为县以上之行政区。至宋代,以州升府之地渐多,此时府与原设立 州相等,而原设立州则渐与县无别。至明代,府才确定为县级以上之行政区,州则降与县同,皆隶于府。清因明制,各省下分设府,为承上启下之行政机构,在司、 道的领导下,辖以州、县。
《元史》卷五十九记载:“南阳府,唐初为宛州,而县名南阳,后州废,以县属邓州。历五代至宋皆为县,金升为申州。元至元八年,升为南阳府, 以唐、 邓、裕、嵩、汝五州隶焉”。辖南阳县、镇平县、(邓州)稂县、内乡县、新野县、(唐州)泌阳县、(嵩州)卢氏县、 (汝州)梁县、鲁山县、郏县、(裕 州)方城县、叶县、舞阳县。治所位于宛城西南隅。明洪武二年(公元1 369年),朱元璋派神策秦艺建南阳府,洪武三年,同知程本初即元故址建南阳府治。 清朝沿用明制,各行省下分设府,清代府的设置的有增改载并。据清《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设府一百八十五个,其中河南省九,南阳为其一。清代南阳府辖 州二(邓州、裕州)、县十一(南阳、镇平、唐、桐柏、南召、内乡、新野,淅川、泌阳、叶、舞阳),道光年间又将淅川县改淅州厅,宣统年间,升淅川厅为浙川 直隶厅,直属河南省管辖。
清代地方省、府、州、县均划分等级,其一切经制,均需依照等第,不得越逾。关于各府的等第, 自汉郡县开始,以至于明代,皆以人户、冲要分大小。 清朝初年沿用定制,著吏部依地方之繁简,将府分为三等,并按等第不同而选用官员。将应选之官员,考其身言书判,精加拣择后,亦分为三等。凡上等者以上等缺 列名引见,由皇帝钦定;二等者授二等地方,三等者授三等地方,不必引见,俱从公掣签。从而使“人地相称”。清中期以后,将全国务府按“繁’、 “疲’、 “冲”、“难”四字定各府缺,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各府也按缺定为“请旨缺”、“题补缺’、 “调补缺”、“留补缺”(或称 “月选缺’)。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遗存的清嘉庆年间吏部档案记载,南阳府位列“冲”、“繁’, “难’三字兼缺, 并直接标明南阳府官缺为“请旨 缺”,由此,可见南阳府的重要地位。
二、清代南阳知府及属官职权责利的划分
清代于各府设知府一人,为府的地方行政长官,掌一府之政令。清初秩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秩从四品。知府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 审决讼案、稽察奸究、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职掌。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侍读、侍讲等,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及各部、 理藩院郎中、员外即,顺天府(奉天府)治中、盐运使司运同、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知府例应升各省盐运使及各省道员。
清代地方机构是“以官而设”,地方官是以“正印官”为主体,一切佐贰杂职均为附庸。同时,清代地方官员设置增减无常.据清嘉庆《南阳府志》记载: 清初甫阳府设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顺治十六年裁,至康熙二十三年复设改驻淅川),通判一员,(康熙三年裁),经历一员,照磨一员(裁),教授一员,训导
四员(后裁其三),分守南汝道一员(康熙三年裁)设阴阳学,医学、僧会司、道纪司、普济院、育婴堂等。
同知和通判为知府的佐贰官。在我国封建社会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则称之为“知某事”,此制始于宋太祖.时宋太祖为杜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 各州以代刺史,名为知州。后相沿此习已久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其副者则称“同知”,为知府之佐贰。通判与同知二字之意义相近,宋代初设通判时,名为副职, 实际上职权与知州,知府无别。明代于府下设通判,与同知共为府之佐官,清如之。清朝,府同知、通判有两种,其一为府的辅佐官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玟务, 另一种是分派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凡隶于省的,为各直隶厅的长官,职如各府、各直隶州之制,隶于府的为一般散厅的长官。职如县(如清康熙二十三年淅川厅 同知),而品级相同。府同知,通判量事置员,南阳府各设一人,分管粮运、督辅、水利、清军、理事诸事,以佐知府之政治。
府同知为五品官,在公文上称“丞”,尊称“司马”。按清代官制,府同知由稍,蒙正从七、八、九品小京官拣选兼升,亦自大理寺左右寺丞,京府通判、 光禄寺署正、京县知县、兵马司指挥,銮仪卫经历,内阁办事中书.内阁汉军典籍、中书科中书、大理寺左右评币,大常寺博士、知州、盐运司运副,盐课司提举、 外府通判、外县知县、宜隶州州同升任。府同知例应升六部员外郎,各省知府及盐运司云同。
通判为正六品官,尊称“别驾”。按清代官制,例由满、蒙正从七、八,九品小京官拣选兼升,亦由詹事府主簿、兵马司副指挥,光禄寺典薄、京县县丞、 问、盐运司运判、直隶州州同、属州州同,按察司经历升任。外府通判例应升京府通判、府同知、知州、盐运司运副及盐课司提举。
清代南阳知府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由府堂及经历、司狱、照磨等司组成。
府堂为知府衙门内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南阳府衙设有承发司、永平库,并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具体办事,直接为知府服务,置典吏若干人承办。
经历司掌管出纳文移。清代南阳府衙设经历一人,秩正八品。按清代官制,外府(相对于京府而言)经历例应由吏员除,亦可由合同馆大使,鸿胪寺鸣赞, 盐运司知事,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县主簿,府州县训导升任。府经历例应升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知县、按察司经历、盐运司经历及州判。
照磨所掌勘磨卷宗。清代南阳府衙设照磨一人,秩从九品。按清代官制,外府照磨例应由宣课司大使、同知司狱、通判司狱、府税课司大使、府巡检及京、县典史升任。府照磨例应升按察司知事、外县县丞、布政司照磨、按察司照磨及府知事。
司狱司掌察理狱囚诸事。清初南阳府衙设有司狱司一人,后裁,清末时有增置,今存南阳知府衙门尚有故址。按清代官制,府司狱例应由吏员除,亦可由崇文门 副使、关大使,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盐茶大使,同知库大使,州库大使、税课司分司大使、州税课司大使、驿丞,河伯所所官及闸官升任。府司狱例应升 府知事、县主簿,京外府照磨、同知及通判照磨。
清代南阳府除上述知府衙署内办事机构及职官外,府之所属机构还有府税课司、医学、阴阳学、僧会司、道纪司等。
清代南阳设税课司大使一人,秩从九晶,掌征一府之杂项税课事务、凡商贾、僧屠,杂市俱有常征,由税课司按时征收。按清代官制,府税课司大使例由吏 员除;亦可由茶引批验所大使、盐茶大使、同知库大使、州库大使、税课司分大使,州县税课司大使、汉军八品笔贴式、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
驿丞、所官等升任。其例应升府知事、县主薄、京外府照磨及通判照磨。
清代南阳府医学设正科一人,品秩末入 流,为副府属之医官,例由所辖有司,遴选谙医理者咨吏部给札,由医士充补。
清代南阳府阴阳学设正术一人,品秩末入 流,为府之阴阳官,兼辖星学,府阴阳学正术例由所辖有司遴选行端者送礼部移咨吏部注册,由阴阳
生充补。
清代南阳府僧会司设都钢一人,品秩从九品;副都钢一人,品秩末入 流,为一府管理僧人之官员,例择通晓经义,恪守清规之僧人充补,由礼部移咨吏部注册。
清代南阳府道会司设都纪一人秩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品秩末入 流,为府管理道士之官员。例择通晓经义、恪守清规之道士充补,由礼部移咨吏部注册。
清代南阳知府衙门所属机构中除“正官”外,还设有典吏若干人,名额时有变化,多则几十人,少则十余人;另设攒典一人。
文章出处:《南都学坛》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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