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衙大堂高峻威严,气势宏大。该大堂重建于清顺治五至八年(公 元1648-1651年),虽经后世几次修缮,柱檀梁枋更换无几,保持了清代的建筑风格和艺术手法。府衙大堂由大堂及其前部卷棚两部分构成,座落在高 1.2米的青石基之上,设三级踏步,其前又有堂前月台,再三级踏步,大堂面阔五间26.85米,通进深(带卷棚)三间16.20米,大堂主体为典型的清式 五架梁带前后双步梁(其中明间减掉前排金柱)硬山建筑。檐用斗拱,堂内砌上露明做法,显示了府衙大堂规格之高,威仪之严。
大堂在古代称“黄堂”,“盖出座堂皇,则思何以布令”, 各地方志中对大堂的记载多以其作用来命名堂额,谓正堂、正厅、公厅、公堂等。有的为申明施政宗旨,谓忠贤堂,谓爱民堂,谓壮丽堂,清代南阳府衙大堂称公廉 堂,是知府开读诏旨,接见官吏,举行重要仪式,公开审理决讼案件的地方。府台即知府,或以科举考试由吏部铨选入官,谓“正途",或以捐纳入官,称“异 途",在地理回避和亲属回避定制下,以掣鉴分发各省各府,一般任期三年。其职权按《清史稿。职官志(三)》载:“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 奸”。凡职权、政权、风化、文教无一不在其职之内。在“民刑不分,诸法一体”的法制结构形式和封建政体中,知府始终在封建政治司法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 的作用。大堂明间正中设公案,两侧列“肃静”、“回避”牌及其它仪仗。根据古代定制,作为四品官之清代知府,其仪仗为青旗四,杏黄伞一,青扇一,铜棍,皮 槊各二,回避肃静牌各二。大堂公案背景设屏风,上饰云雁。堂前卷棚站的是三班衙役。衙门审决案犯,常羁押在堂前月台下刑皂房待审。知府升堂,师爷随上。东 西稍间辟为夹室,记录堂谕口供。遇到可以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时,府台大人常令仪门大开,让百姓涌至堂前围观,以示其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