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由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中心联办的《古今探法》栏目组走进南阳府衙,探访古代司法制度的沿革。
《古今探法》栏目组走进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南阳府衙,深度挖掘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本次栏目由南阳府衙讲解员闫桂媛全程指引讲解,南阳府衙副馆长马金阳详细讲述了衙门里广为流传的廉政故事以及为官者的克己慎独,明善诚身。结合衙署文化讲好法治故事,弘扬法治文化自信。
南阳知府衙门位于南阳市民主街西段 ,是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封建时代郡府级官署衙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南阳知府衙门始建于元世祖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历经元、明、清、中华民国等不同时期,已有730余年可考历史,府衙现存明清建筑140余间,位于中轴线上的衙署建筑自南向北依次有:照壁、大门、仪门、大堂、寅恭门、二堂、内宅门、三堂等。另有部分耳房、配房、厢房、榜房、库房、科房、官邸、吏宅、马号以及古井、莲池等,整座建筑坐北面南,南北长300米、东西宽240米,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呈轴线对称、庭院式布局。现存南阳府衙古建筑群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官署的规划、形制、发展、变迁以及地方官吏的袭封、属员、诉讼、赋税、祀典、政事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明清衙门与司法
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合而为一,行政官兼任司法官,这也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之一。明代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省、府、县三级。府县两级行政与司法机构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但在省一级则专设提刑按察使司,作为省级司法机关,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刻之事”,并为府县一审案件的上诉机关。另外,省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也设有理问所,负责部分民事案件的审判。此外,明代还在乡间设有“申明亭”,负责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可分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州、厅)四个层次。州县为审级,州县官可审决 笞、杖刑案件,对于徒、流、死刑案件则只能进行初审;对于户婚田土类所谓“州县自理”案件,只需经州县官堂断之后,即可结案。府(直隶厅、直隶州)为第二审级,负责复核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再上报省按察司决定。直隶厅州也辖一审案件,因与府平级,故呈送道台为二审。省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对徒刑案件进行复核,对军流、死刑案件及人犯进行复审,若无异议则上报督抚,有异议则发回重审。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督抚可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并决定执行;对军流刑案件予以复核,如无异议则报刑部,等候批复;对死刑案件进行复审,并向皇帝奏报。
此外,清朝旗人有特殊的司法管辖,其地方司法机构为各地驻防八旗军队中的理事厅、理事通判、理事同知。京城的步军统领衔门则为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也对范围内的满人拥有司法管辖权。